因不满妻子与邻居打招呼,男子与邻居争执后被追打 2021年2月的一个下午,家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某村的王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王某发生冲突,来到王某家门口质问,发生争吵,被劝阻后回家。
之后,王某兵的兄弟王某权继续在王某伟家门口大喊大叫。后来,王某伟走出后门厨房,骂他。王某兵和儿子王某峰追过来,用垃圾桶砸了王某伟的头。王某伟跑回厨房,用菜刀在厨房里砍伤了追进厨房的王某峰和劝说王某华,分别造成轻伤和轻伤。
↑事发厨房
判决显示,法院认定王某为无缘无故寻衅滋事引起纠纷,在双方矛盾激化过程中,持利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和辩护人所说的构成正当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接受。受害人一方在激化矛盾时有一定过错,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最后,法院裁定王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
王某伟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是正当防卫,王某伟不构成犯罪。他认为,在真正造成伤害的冲突中,很多人追赶王某伟,强行进入王某伟的厨房,殴打他。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关键时刻,为了保护自己的本能,王某伟用自己的工具抵抗,造成两人受伤,应依法正当防卫。
争议焦点
进入厨房后发生了什么事?
根据本案判决,2021年2月的一个下午,王某因不满妻子与邻居王某兵打招呼,打了妻子一巴掌,并带她到王某兵家敲门质问,与王某兵及其子王某峰等人发生争吵。在此期间,王某冲上前打王某兵,被劝阻。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一段事件监控录像显示,王某在王某兵家门前质疑时,周围有不少村民围观劝阻,并成功劝阻他们离开,回到家附近的巷口。值得注意的是,监控录像显示,王某兵的弟弟王某权在上述打架过程中走出家门。王某伟被劝回家走廊后,王某权到达现场,多次想冲进王某伟家,被大家拉出现场。此时,王某伟在家里与王某权没有正面冲突。
起诉书称,王某权被劝回家后,王某权继续站在自己家门口辱骂。王某伟走出后门厨房,与王某权对骂,用脚踢被劝阻。王某兵和王某峰赶过来,王某峰跳起来踢王某伟。王某伟立即跑回厨房,途中被王某兵用路边塑料垃圾桶砸到头部。监控录像显示,在此过程中,王某伟从巷口跑回家中后门厨房,身后有几个人追逐。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王某进入厨房后发生了什么。王某伟除了用菜刀砍伤两人外,还被包围了吗?受伤者之一王某华是劝说者吗?这些焦点在本案的不同材料和当事人口中有不同的看法。
↑事故发生在厨房门口
起诉书显示,王某跑回后门厨房后,立即用菜刀砍伤了追进厨房的王某峰的背部和面部,然后砍伤了一直劝说的王某华的脸。当王某兵追进后门厨房时,他拿着水壶被拉开了。
本案判决显示,王某在跑回厨房的路上,被王某用路边的塑料垃圾桶砸到头部。王某伟、王某峰、王某华、王某权、王某兵先后进入厨房。王某伟从炉子上拿起菜刀,先后砍断了王某峰的脸、背和王某华的脸。王某兵被劝说者拉出来,手里拿着一个变形的锡酒壶。
王某伟承认,他跑回厨房后,被王某峰、王某华、王某权拳打,王某兵用酒壶打头。当他退到煤气炉前时,他用菜刀砍伤了他们。
王某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是第一个去厨房门口的人,打算劝他们打架。“我打算把家人都停在门口,不让他们进去。”
王峰说,他看到王伟在桌子上找东西,然后跑到炉子上拿东西,“我不知道他拿菜刀,因为我转过身来,他直接砍在我背上,我很生气,以为他用拳头打我,我打算转过来骂他,他砍了我的脸。”
王某峰说,当时厨房里自己的工作人员没有对王某伟动手,但他不知道父亲王某兵是否进了厨房。“我甚至没有碰过他,王某华也没有打过他,一直在劝他打架。”此外,王某峰还表示,在巷子口踢王某伟并不是想踢别人,而是“想把他吓走”。
据判决书记载,王某华陈述,王某峰和王某兵将王某伟赶到厨房。当他们过去劝说他们时,他们看到王某峰弓在炉子旁,然后他们被砍伤了。另一些证人证言显示,王某华在两次冲突中劝说他。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决书中记载的十余份证人证言中,包括王某兵、王某峰在内的许多人都没有提到他们在厨房里看到的打斗情况。
一审罪成
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法院裁定本案是被告人王某伟无缘无故寻衅滋事造成的,在村民劝阻的过程中,多次试图互相殴打,但由于他人劝阻,双方冲突升级存在明显过错。随后,被告人在厨房面对徒手追赶的王某峰和劝阻的王某华,用菜刀先后砍伤头部、面部等关键部位,以明显的暴力行为对抗轻微侵权,手段明显过激,最终造成轻伤。他的行为属于愤怒的性质,缺乏防御意图和合法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此外,判决还表示,虽然被告主动到达案件,但在案件供述中,未向公安机关如实说明受害人使用的工具和行为意图,不属于如实供述罪,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最后,法院裁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王某不服此判决,已提出上诉。
↑事发地
王某家属提供的上诉书显示,上诉理由为本案是琐事引发的邻里纠纷。王某峰一方利用王某伟引发的第一次冲突的过错,单方面聚众殴打上诉人。
王某伟上诉,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是错误的,如王某华在第一次、第二次冲突中是否一直劝说事实,一审认定王某华“一直劝说”是错误的,事实上,案件证据只证明他在第一次冲突现场是劝说,在第二次冲突中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劝说。
此外,王某兵、王某权在证言中均表示自己没有进入厨房,也就是说,没有人看到王某华在厨房“劝架”;一审法院接受的王某星、王某杰、王某岩的证词均表示,厨房内没有具体的冲突。再比如,造成人身伤害的第二次冲突是由谁引起的?一审认定是王某伟无缘无故寻衅滋事引起的。事实是,争议发生后,王某伟已经回家,王某权在王某伟家门口辱骂挑衅。当时,王某伟在面对对方的打击时没有反击,而是逃回厨房躲避,但对方一直追赶到厨房,导致冲突升级。
关于案件的定性,上诉人主动放弃争吵逃回家后,王某峰一路追赶,并在此过程中殴打、踢王某伟,最终冲进上诉人家中的厨房,非法侵入上诉人家中。在多人围殴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本能,上诉人使用方便的工具伤害对方的行为属于自卫性质,明显具有防卫意图和合法性,应认定为合法防卫。
上诉称,王某在厨房被王某峰、王某兵等人殴打,其中王某拿着酒壶殴打。上诉还显示,王某身材矮小,不到160cm,而王某峰等人身高超过170cm。王某伟在狭小的厨房空间内与王某峰等人力差距较大,对其人身安全构成明显威胁。因此,他的侵权是威胁性和紧迫性的。
因不满妻子与邻居打招呼,男子与邻居争执后被追打,王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将邻里纠纷的正当辩护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案件,受上诉人委托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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