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深圳不再全面禁止“路边摊” 新规开始实施 深圳的“路边摊”不再完全禁止!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计划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允许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营业场所。
街道办可以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路边摊”曾经是城市的“民生风光”。它不仅质优价廉,而且解决了一些人的就业和收入增加问题,使城市充满烟花。然而,由于道路占用影响交通、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为了“回归人民”,“路边摊”一度被禁止。
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条例》“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了“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例外规定,考虑到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美观有序。
“路边摊”并不松散。《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摊贩经营场所具体划定办法。设置摊位,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销售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允许符合规范的店铺“外摆”
天气好的时候,在户外喝咖啡更有气氛,这是很多市民的感受。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满足市民需求,新修订的《条例》改变了超门窗销售经营的“一刀切”管理模式,规定商场、门店超门、窗外墙销售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为店铺“外摆”开了一个“洞”。
《条例》授权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外部摆放”相关规范。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销售、经营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在立法审议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认为,从解禁“路边摊”到允许符合规范的店铺摆放,不仅有利于恢复城市经济,促进消费增长,而且响应民生需求,体现城市的温度和包容性,是城市治理精细化的体现。下一步,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路边摊”和“商业摆放”的具体规范,也考验着有关部门的管理智慧。
户外广告扰民千元起罚千元起罚千元起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户外LED电子屏幕逐渐成为广告媒体行业的最爱,不仅促进了行业的发展,而且带来了光源、噪声等污染问题。本条例明确规定,具有光源、声音、反光材料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指南的要求,控制光源亮度、声音分贝、反光材料的反射角度和使用时间。逾期不改变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吊销有关行政许可证。
《条例》还对市民关注的城市道路挖掘作出了特别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规划管理,市、区发改部门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占用同一空间位置挖掘城市道路。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同一施工路段的工程安排在同一时间内集中进场。未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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