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每一条文都承载着厚重的责任与意义。刑法第 18 条,关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犹如一把双刃剑,其合理性与适用性不断经受着现实案例的检验。四川成都市 27 岁女子王某雅在家中惨遭杀害一案,因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再度将刑法第 18 条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引发社会各界对于该条文是否应当修改的广泛热议。深入剖析这一案例,探究刑法第 18 条背后的法理逻辑与社会影响,对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案件回溯:悲剧背后的真相
2024 年 6 月 9 日,阳光依旧洒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中航城小区,这本应是一个普通而宁静的日子,然而,27 岁的王某雅却未能迎来如常的生活。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这位同小区的 35 岁女子,闯入王某雅家中,用单刃锐器疯狂刺击 10 刀,致使王某雅不幸身亡。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梁某某提起公诉。经鉴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作案时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但这起案件的背后,并非简单的精神病人犯罪。检方起诉书显示,梁某某长期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部分住户门口敲门滋扰、辱骂他人。早在 2023 年 8 月 7 日,她就因无故滋扰住户与他人发生口角争执,民警出警处置时,她拒不配合调查、辱骂民警和住户,受到依法警告。此后,她更是随身携带刀具在小区内继续对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如此种种迹象表明,梁某某的行为并非偶然,其作案前的一系列异常举动,令人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产生深深的质疑。
刑法第 18 条现状剖析
我国刑法第 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旨在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因精神疾病而无法正常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给予一定的宽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方面,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标准复杂且存在主观性,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为刑事责任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以成都女子被刺案为例,梁某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她此前多次滋扰他人、持刀威胁等行为,显示出她并非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在此情况下,仅因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从轻处罚,让受害者家属难以接受,也让公众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疑虑。
对比与反思:醉酒、吸毒者与精神病人
在刑法的责任认定体系中,醉酒的人、吸毒的人涉嫌刑事犯罪时,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虽然醉酒和吸毒可能会对人的精神状态产生一定影响,但行为人在实施醉酒或吸毒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他们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且有能力控制自己是否实施这些行为。
然而,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却与之不同。刑法基于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可能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考虑,对其刑事责任予以特殊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一区分并非总是清晰明了。有些精神病人在病情稳定期能够正常生活、工作,却在特定情况下突然发病实施犯罪行为。此时,如何准确判断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成都女子被刺案中的梁某某,她在日常生活中就有诸多异常行为,是否可以认为她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并非完全失控,而是处于一种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的模糊地带?若将此类情况与醉酒、吸毒者的刑事责任认定相比较,是否应当对刑法第 18 条进行重新审视,以实现法律责任认定的相对平衡与公平,值得我们深思。
完善之路:对刑法第 18 条修改的思考
基于上述案例与分析,刑法第 18 条的修改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首先,应当完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机制,建立统一、科学、客观的鉴定标准,引入多学科专业人员参与鉴定,减少鉴定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次,对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细化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和标准,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因素,确保处罚结果既体现法律的宽容,又不失公平正义。
此外,还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管控与治疗体系建设。对于那些具有潜在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不能仅仅依靠家属或监护人的看管,政府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提供专业的医疗救助和社会监护,从源头上预防精神病人犯罪的发生。只有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鉴定管理、健全社会防控体系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使刑法第 18 条在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成都女子被刺身亡案,是一个令人痛心的悲剧,它如一面镜子,映照出刑法第 18 条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与挑战。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是一个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回应民众诉求的过程。刑法第 18 条关乎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刑事责任认定,更关乎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安全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应当以审慎的态度,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对其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社会中,真正发挥其定分止争、维护公平的作用,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感受到正义的力量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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